1.用人单位对职业病的防治义务
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,有责任为劳动者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。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和《职业病防治法》的有关规定,用人单位在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方面的主要义务有:
(1)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,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,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;
(2)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;
(3)建立、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;
(4)建立、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;
(5)建立、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;
(6)建立、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。
(7)取得或者达到相应的安全、卫生生产条件;
(8)项目设计评估中需包括安全、卫生方面的内容;
(9)保证安全、卫生生产的资金投入;
(10)负责安全设备的配置与维护;
(11)提供安全、卫生防护用品;
(12)落实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;
(13)设置安全、卫生警示标志;
(14)进行安全、卫生生产的培训教育;
(15)在上岗前事先告知职工有关安全、卫生危害的情况;
(16)做好职工宿舍的安全、卫生工作;
(17)做好特种设备、危险物的安全生产;
(18)对职工进行定期健康检查。